學術評審製度
Academic review system

香港財政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香港財政商學院學術管理,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加強科學決策,促進我院教學與科研工作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香港財政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評審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審議、評定和咨詢機構,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院學術評審委員會致力於發揮教師在學科建設與實踐工作中的主導骨幹作用,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地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教學項目科學研究的水平,促進學院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學院教學、科研及其相關工作的重要決策須通過系學術評審委員審議後方可發布實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院學術評審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審議、制定學院學科規劃、專業設置、科研規劃。
(2)負責籌劃、審議學院對外重大學術交流事宜;指導、組織全院學術交流活動。
(3)審議和評定重點學科、重點專業建設規劃。
(4)評議和推薦各種學術評審專家的人選,評議擬引進的優秀人才。
(5)審議學術骨幹、專業帶頭人培養對象選拔與培養計劃。
(6)負責對聘任教學人員的科研學術水平評價、認定及材料審核。
(7)評議師資隊伍建設計劃,維護和促進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工作。
(8)評定和審議、推薦上報各級各類教學成果和科研項目。
(9)確定各類學術獎勵和資助項目。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院學術評審委員會由學術造詣較高、為人正派、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教授、副教授和學院領導組成。原則上委員根據需要在有關學科領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七條  院學術評審委員會委員由10-15人組成,設主任1名,具有正高職稱教授或學院領導擔任,副主任2名,其人選由主任提名。學術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幹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委員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人數的2/3。委員在任期間退休或離開學院崗位連續一年以上者,自動離任。增補學術委員或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撤換,由學術評審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並經學術評審委員會委員多數通過。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院學術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院長辦公室,設秘書1人。

第四章  議事規程與工作紀律

第十條  院學術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兩次例行全體會議;若工作需要,亦可隨時召開學術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院學術評審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學術評審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議方為有效。學術評審委員會討論議案,需以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時,須達到投票人數的2/3通過方為有效。學術評議事宜須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三條  提交學術評審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評審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後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須列席學術評審委員會並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十五條  若出現學術爭議,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派3-4名專家進行審核評議。
第十六條  院學術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人提出複議,需先由院長辦公室征得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複議。
第十七條  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學術評審委員會會議時,必須向學術評審委員會主任請假。
第十八條  委員在任期間若不遵守香港財政商學院學術道德規範,或違背學術評審委員會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者,經學術評審委員會討論,可免除其學術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十九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及其親屬有關的問題時,該委員應回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修改本章程須由院長提議,修改方案經學術評審委員會表決,三分之二委員通過方可發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院學術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