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評審製度
Degree Evaluation System

香港財政商學院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商學院辦學目標有關規定及學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香港財政商學院授予工商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工商管理碩士(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金融學碩士(Specialized Master in Finance)領導力碩士(Master of Science in Leadership)創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Science in  Entrepreneurial  Management)應用心理學碩士(Master of Applied Psychology)哲學碩士(Master of Philosophy)學位;

授予工商管理博士(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或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心理學博士(Ph.D. in Psychology) 哲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教育學博士(Doctor of Education)學位。

 

第二章 學術評審委員會與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香港財政商學院設立學術評審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由學術評審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相應學術、學位審定職責;校董會主席履行學位批准與學位頒發職責。

第五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與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應到委員到會方為有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形成決議,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章 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六條  凡是遵守學員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積極為社會發展與建設服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學術水平達到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一條規定者,均可申請相應的學位。但是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另外一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七條  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要求的本院碩士、博士課程學習的畢業生,完成專業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表明確已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提名,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列入學位獲得者名單,並報校董會教務處備案。

第八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在申請學曆學位時,應提交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成績單、導師評語、畢業論文等材料。申請碩士學位應由本院兩名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申請博士學位應由兩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推薦人應書面介紹申請人的業務基礎、理論水平、研究能力和對論文的評價。推薦書由推薦人密封直接寄送到學位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學科專

第九條  畢業論文要求與學位授予

畢業論文應符合基本的寫作規範,要求概念准確,邏輯嚴謹,結構合理,層次分明,表達流暢,圖表規範,數據可靠,文獻引用規範。

(一)碩士畢業論文不少於2萬字,要求查重率在 10%至15% 之間,視為合格,可直接送審或答辯。

(二)博士畢業論文不少於3萬字,要求查重率在 5%至10% 之間,視為合格,可直接送審或答辯。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或者博士學位:

(1)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者;

(2)畢業論文或發表學術論文有抄襲、造假等嚴重作弊行為者;

第十條  申請碩士學位,報學術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表決結果報學院校董會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備案;申請博士學位,報學術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結果報審核通過後報學院校董會學位委員會審批備案。

第四章   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方可授予相應學位。

 一、授予碩士學位的要求

(一)掌握本門學科的系統基本理論;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達到學院規定的研究成果業績要求。

二、授予博士學位的要求

(一)掌握本學科的系統基本理論;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學研究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練地運用專業的文獻資料,並能寫一般的專業文章;達到學院的研究成果業績要求。

第五章 學位課程考試辦法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包括:

①學科基本理論課;

②專業核心課,一般為10--12門;

③專業選修課,一般為6-8門。

上述課程考試的要求,按專業學科大綱規定確定。

本院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碩士學位水平的要求,結合個人學習計劃進行。經學院審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免去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課程考試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的科目依據個人學習計劃,包括:

①學科基本理論課;

②專業核心課;一般為8-10門;

③專業選修課,一般為4-6門。

上述課程考試的水平和要求,按專業學科大綱規定確定。

本院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博士學位水平的要求,結合培養計劃進行。經學院審核通過,方可申請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博士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當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書,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推薦,考試委員會審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課程。

第六章 論文評閱和答辯

    第十四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在答辯前,均應聘請校內外專家進行評閱。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同時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該生所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具體意見。

    專家的評閱書,應在答辯前送學術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應當由學術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校內外專家組成的答辯委員會主持進行。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客觀公正,按照學術標准嚴格把關,以確保學位授予質量。

答辯以公開方式舉行。學位論文內容需保密(屬保密項目)者,應由申請人和導師提出申請,經學位評定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學院保密領導小組和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長同意,並報校董會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可在一定範圍內聘請專家評閱和組織答辯委員會進行論文答辯。

第七章  榮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國外(境外)有卓越成就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董會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榮譽文學博士(D.Lit. honoris causa)、榮譽社會科學博士(D.S.Sc. honoris causa) 、榮譽法學博士(LL.D. honoris causa)榮譽理學博士(D.Sc. honoris causa)學位。

第十七條  由我院聘任的國內外高校教授、從事研究工作的國內外學者及知名企業家,經校董會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相應專業榮譽博士學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各級學位獲得者由學院頒發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的填發日期以校董會學位委員會備案之日為准。

第十九條  校董會學位委員會如發現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通過複議,可以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校董會學位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