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籍管理
第一條 為了規範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研究生合法權益,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取得香港財政商學院學籍的各類研究生。
第三條 按照我院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應當持《香港財政商學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院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提前向學院書面請假並提交有關證明。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入學的,可以向學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注冊,不享受在讀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和學院錄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學院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入學資料核查,主要包括: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學院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學院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入學前學曆、職業資格或其他有效資料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能否保證正常完成學習任務。
第七條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暫時不適宜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無故逾期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
第八條 被我院錄取的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當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應當於春季(公曆三月份)、秋季(公曆九月份)學期開學前,按學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提前書面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十條 研究生原則上應當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達到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學業或者延長修業年限能夠取得更好研究成果的,可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達到最長修業年限的研究生須結束學業,並辦理肄業手續。
第十一條 研究生基本修業年限:碩士生為二至四年;博士生為三至五年;碩博連讀生(含碩士生階段)為四至五年。
第十二條 本院研究生學習為非全日制學分修讀制,分為面授上課(周末學習或定期集中學習方式)和線上遠程授課兩種方式。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培養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並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課程和培養環節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和培養環節是否重修或者重考,按學院相關規定及培養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經學院同意,研究生可以申請兼修學位和根據我院與國內外高校協議跨院校修讀研究生課程。跨院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以及入學前按學院規定辦理正式手續後修讀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課程成績(學分),經學院審核後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必修環節考核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研究生,一般按照以下結業方式進行處理,由學院頒發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第十七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課程和培養環節考核紀律或者有作弊行為的,考核成績無效(記0分或者F等級)。
第十八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不參加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學術研究規範,恪守學術誠信。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按學院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院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但不給予退費。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未申請退學的,學院予以退學處理:
(一)必修環節考核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補考和重修的;
(二)累計三門必修課程(不含必修環節)不及格的;
(三)達到學院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未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提交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或者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未獲批准的;
(四)在學院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畢業或者未結業的;
(五)經學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的;
(六)休學期滿,未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提出複學申請、申請複學但經複查不合格或者獲准複學但逾期兩周未返校注冊的。
第二十二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教務長主持的辦公會議(簡稱教務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在對研究生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按規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給予研究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退學處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或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采用學院官方網上公告方式送達。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學籍或者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具體程序參照退學處理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退學或者取消學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複學籍。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對退學、取消學籍或者取消入學資格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校學生申訴處理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考核合格,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學院准予畢業,發給畢業/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但滿足結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因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而結業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在一定期限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通過的,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學位證書。重新答辯僅限一次。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畢業、結業後,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畢業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學院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發現,取消學籍,不發給學曆/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學位證書,依規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學位證書的,依規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學位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並在學院官方網站上宣布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曆/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給予補辦。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香港財政商學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