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政商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條例
為落實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強和改進對教學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特成立香港財政商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
一、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
1.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圍繞培養目標、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儀器設備、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改革、教學質量和辦學特色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咨詢建議。
2.審議和論證教學改革方案、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等,並經院長批准後實施。
3.經常深入教學第一線,將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地按一定組織形式進行口頭或書面向院長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
4.督促和檢查學院下達的教學任務及有關規定的落實狀況。協助審查和修改各課程教學大綱並檢查其落實情況。
5.進行教學質量評價活動,參與有關教師晉級(申報晉級的教師的教學工作,須經教學指導委員會評價通過)、教學評獎工作。
6.協助學院對教學工作重大舉措進行論證。
二、教學工作委員會組成
1.教學指導委員會由負責分管教學的常務副院長兼主任。
2.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協助,日常辦公機構設在常務副院長辦公室。
3.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一般可由10~15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若幹。成員來自學院、外校、企業和校友。
4.委員由院長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5.根據工作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下可成立臨時性評議組、審議組或專題組。
6.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因崗位變動或離退休等原因,可增補組員,增補人選由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提名,報請院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同意後由院長聘任。
7.教學指導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半年期三次。
三、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1.忠誠教育事業,熟悉高等教育的情況。
2.具有崇高的敬業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辦事公正。
3.學術造詣較高,教學經驗豐富,並具有較長期從事教學管理和研究的經驗,在教學及管理方面有一定權威性。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
4.身體健康。
四、工作原則和方法
1.政策性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開展工作應依據學院的相關規章制定以及教學區所在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和法規;依據學院有關的規章制度、工作計劃以及上級領導部門的工作要求。
2.目的性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學院辦學水平,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教學改革的不斷發展和深化,協助學院建立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術氛圍,指導學生在德智仁信諸方面得以更好的發展,培養合格人才。
3.科學性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指導要具有科學性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在指導過程中,對教學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通過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4.督導性原則:教學指導既要監督又要指導。兩者相輔相成,緊密結合,注重實效。對教學運行和質量進行切實的監督控制,促進教學秩序進一步穩定,促進教學質量進一步提高。
5.團結協作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在開展工作時,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性質,有分有合。既要發揮個人作用,又要發揮整體作用,貫徹團結協作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方式、方法主要是考察、調查研究、指導、監督、考核評價、跟班聽課、總結經驗等。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以及系統論等科學方法。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