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架構
College Architecture


一、校董會

     由學院投資人、教育管理專家和企業界知名人士組成校董會,校董會是全院的監督及規程制定機關。校董會的作用應視為代表財政商學院所服務的廣大社會的利益。校董會擁有增補、廢除及修訂規程的權力。
1、人員設置:董事會主席(校監、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董事人員、監事人員、督學人員
2、管治職能
(1)學院校董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專業學院及其他機構。
(2)學院校董會可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成立學院校董會不時決定成立的促進研修及學習的機構。
(3)院務委員會主要負責全院教學、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由學院校董會根據實情增減職能部門。
(4)學術評審委員會負責所有學術標准、學術行為與學術質量、教學質量監管事務。
(5)教務委員會負責教學與學生福利事務。
(6)學位評定委員會负责學術、學位審定職責。

(7)学位评定委员主席主持香港財政商學院的名義頒授學位。


二、院務委員會

       院務委員會是香港財政商學院校董會授權的日常管治機關,負責管理學院(香港、內地)財務、人力資源、行政後勤、政府對接以及規劃學院的未來發展方向。院務委員會成員由校董會根據學院發展情況聘用或由合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人員設置(根據香港本部、內地總部運作):院長、执行院长、副院長、各分院院長、行政總監、專案總監、業務總監、合作總監


三、教務委員會

        教務委員會是學院主要的學術權力機關,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負責規管學院所有學術事務及學生福利事宜。教務委員會主要為本院管理人員、教學人員、企業界專家、教育界專家學者和相關政府官員組成。
        1、人員設置:教務長、師資聘任審查委員會、學員考評委員會、學業指導與獎學金委員會
        2、教務長職責
        在符合學院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長具有以下權力及職責 ——
       1)推動香港財政商學院成員從事研究工作;
       2)規管各認可課程取錄學員及該等學員修讀該等課程的事宜,並在妥為顧及學員與各教學單位的意願後,將學生編配予各教學單位;
       3)指導和規管認可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並舉行香港財政商學院的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的考試;
       4)根據每一教學單位的院務委員會的意見而考慮為推行學員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並考慮為推行學科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
       5)在有關教學單位作出報告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與認可課程及考試有關的規程及校令;
       6)在有關合作教學單位的會議及專業學院的院務會作出報告後,委出院內考試委員安排相關考評事宜;
       7)建議給予有重大科研貢獻者頒授學位(榮譽學位除外),並頒授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
       8)建議給予有特殊貢獻者頒授榮譽學位、證書或其他資格;

       9)在符合捐贈人所訂立並經學院校董會接納的條件下,訂定競逐香港財政商學院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頒發該等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


四、校友評議會(同學會)

      在符合本院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友評議會(同學會)須由畢業生及規程所訂明的其他人士組成,而且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財政商學院權益的任何事宜,向學院校董會及院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陳述意見。